生態環境保護要納入旅遊規劃

本報北京628日訊記者韓樂悟國家旅遊局和國家環保總局近日聯合發出《關於進一步加強旅遊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通知》,在提出確立環境興旅觀念和目標的同時,就旅遊生態環境保護的目標、方向、原則及主要對策進一步予以明確。

通知指出,我國旅遊業正處於全面開發建設和快速發展階段,必須高度重視生態環境保護。旅遊全行業要牢固樹立環境興旅的觀念和目標,將旅遊發展與生態環境保護有機地結合起來。各地、各單位在旅遊資源開發活動中,必須將營造良好的生態環境和資源的永續利用作為實現旅遊業可持續發展的主要任務和途徑,妥善處理好各類自然生態和人文社會景觀保護與利用的關係,兼顧當前利益和長遠利益、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各級旅遊和環境行政部門要統一認識,加強協調配合,引導和規範旅遊及其開發建設、經營管理、消費等行為,將旅遊環境保護工作落到實處。

通知要求將生態環境保護納入各級各類旅遊規劃。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各級各類旅遊規劃的評審、指導、督促,編制旅遊開發建設規劃要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法》的要求認真做好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各地、各有關部門要督促、指導旅遊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內容的貫徹落實。旅遊發展規劃、旅遊區開發建設規劃、旅游項目規劃設計中對生態保護和污染治理提出明確要求後,各級旅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要認真督促、檢查,防止規劃貫徹落實中出現輕視乃至忽視環境保護的現象。

通知將切實抓好旅遊區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作為重點,明確提出各級環保部門要加大對旅遊區的環境監管力度,要依照法律、法規對旅遊區建設、施工、經營中與環境相關的事項進行檢查、監督,嚴格審查把關,同時督促有關環境評估、監測機構積極主動、認真負責地為旅遊開發建設服務;特別要加強對旅遊區、旅遊項目開發建設施工期間的環境監管,防止因施工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對生態敏感的旅遊區、旅遊項目要進行生態環境監測,及時發佈旅遊生態環境狀況及其變化趨勢信息;嚴禁在旅遊區及周邊地區新批污染環境的項目,加強對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環境保護項目與主體項目同時規劃設計、同時建設、同時投入使用的三同時制度執行情況的檢查;旅遊區、旅遊項目要嚴格按照生態保護需要進行開發建設和經營管理,開發建設規模和旅遊活動規模不得超過旅遊區的合理環境容量,不得建設降低景觀相容性或破壞景觀的項目;在旅遊區內、重點旅遊線路及其鄰近範圍內,禁止毀林毀草、亂采濫挖野生植物、開山取石、挖土采沙、圍湖()造田、改變自然水系(或岸線)等破壞生態的行為;在自然保護區的實驗區、重要生態功能保護區進行旅遊開發建設,要遵循區內旅遊、區外服務的要求,合理劃定功能分區,確定合理的環境遊客容量,合理設計旅遊區域和線路;大力加強旅遊區內的環境基礎設施建設,控制和治理旅遊區環境污染。

通知還提出,要加強旅遊生態環境保護法規和標準建設,積極推動生態旅遊,各級旅遊和環保行政主管部門要建立聯合協調工作機制,要進一步加快有關旅遊環境保護及生態旅遊標準和規範的制訂工作,要在切實保護生態環境的基礎上積極發展生態旅遊